食品品名或標示宣稱「健康」字樣,恐涉誤導消費者該食 品有較為健康之想像,為避免誤導清費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函至本會,轉知會員知曉
日期:2018-07-13
一、依據監察院轉民眾陳情食品品名或標示宣稱「健康」字樣之疑義辦理。
 
二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表請各公協會、公司週知所屬,檢視產品標示之妥適性,整體表現不得違反前開規定。

公布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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