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
日期:2018-10-30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71302231號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辦理。
二、依據該公告具有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加工食品、黃豆、玉米、麥類及燕麥、茶葉、澱粉、麵粉、糖、鹽、醬油、「 農產植物、菇(蕈〉類及藻類之冷凍、冷藏、脫水、醃漬、凝膠及餡料製品、植物蛋白及其製品、大豆加工製品」、嬰幼兒食品(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除外)及蜂產品食品等 16類輸入業者(排除輸入產品為自用品、商業樣品、展覽品、研發測試用品或非供食品用途者) ,應自107年10月1日實施強制檢驗;半年(或3個月)內或單一批次達一定輸入量以上者,自107年10月1日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三、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之規定,違反第7條第1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四、食品輸入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業已於107年3月26日上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該基礎版指引亦業於107年10月29日增列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輸入管理, https://goo.gl/B1ZU19) ,以供食品輸入業者下載參酌應用。

公布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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