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險相關規定
日期:2019-03-20

主旨:有關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險相關規定,詳如說明段。

說明: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3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二、次依衛生福利部106年6月8日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之第1點規定: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輸入或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應事先完成其產品責任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以備查核。

三、如經查獲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7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並無輔導期。

四、查本處近期查獲多家符合上開應投保條件,然卻未投保或未維持保險單有效性之食品業者而遭罰,為落實業者之法規符合性,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轉知會員知悉,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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