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規定
日期:2019-08-01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27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302139號公告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自109年1月1日實施。該規定內容可至本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食藥署提供相關法規及因應作為簡報(下載網址為:https://bit.ly/2YnFGyS),可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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