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日期:2020-06-1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91301550號

主旨: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附件2。

請連結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本署公告」網頁查詢附件

相關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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