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
日期:2020-12-29
來源: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市衛食流字第1090025551號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2月16日FDA食字第1091304387號函辦理。
二、案係該署109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問答集」,修正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一)標示有「台灣豬標章」、「台灣優良農產品」、「產銷履歷及「生產追溯QR CODE」等認驗證標章之產品 ,倘產品使用的豬原料「非全部為國產」,除標示取得的標章,並須標示非國產原料之產地。
(二)餐廳販售多種豬肉料理,多個豬原料來源之原產地標示方式,可依菜色逐項標示或全店使用豬原料由高至低標示。
三、旨揭問答集請逕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法規與公告查詢專區-公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項下下載,並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
相關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