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輔導「未具公司或商業登記食品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國)資訊」一案
日期:2019-01-21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2項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食品販賣業者如為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二、為落實散裝食品產地資訊,請依前開規定加強所轄「具商業或公司登記之食品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依「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依實標示。
三、另,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請輔導所轄未具商業或公司登記之食品業者自願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食品產地資訊,並請針對農產品如香菇,紅棗等,以及年貨大街之應景食品如臘肉、香腸、蜜餞、堅果等加強輔導。
四、詳細相關訊息請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公布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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