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3月25日農防字第 1081505020 號令修正「屠宰作業準則」第8條之1
日期: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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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1095號    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說明:

一、旨揭修正條文增列第5款,屠宰場自行或委託運輸業者運送家禽畜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五、運送豬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之運輸車輛,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格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維持正常運作。

二、另依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7款,違反同法第30條第2項或第3項所定屠宰場設置標準或「屠宰作業準則」中有關場區環境、建築、設施、設備、抽驗、清潔與衛生作業、屠宰作業、人員衛生及健康要求、廢棄屠體及內臟之處理、供水品質或資料提供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籲請食品業者如有前揭運輸情事,請參酌並配合農政機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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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屠宰作業準則」第8條之1修正條文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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