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107152號公告訂定「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以衛授食字第1071107153號公告停止適用原部授食字第1031104683號及部授食字第1031105470號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日期:2018-12-20
一、旨揭「 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105037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
二、原部授食字第1031104683號公告「 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規範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業應取得驗證,及部授食字第1031105470號公告「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規範具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應取得驗證,均已納入衛授食字第1071107152號公告,爰即日起停止適用原公告。
三、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主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公布單位: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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