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液蛋衛生標準」及「液蛋產品標示規定」
日期: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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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蛋衛生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7日衛授食字第1081302824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

一、蛋殼完整無裂痕。
二、裂殼蛋:蛋殼受損而蛋殼膜完整,無外在污垢黏附且內容物無洩漏之蛋品。

第三條 破殼蛋不得作為液蛋原料蛋之使用。
第四條 殺菌液蛋不得檢出沙門氏菌。
第五條 未殺菌液蛋之生菌數限量為106 CFU/g以下。
第六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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