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6條第1款資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日期:2020-06-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1704號

有關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第6條第1款資格,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且從業人員5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109年7月1日起,應依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二、倘食品工廠擬置之衛生管理人員不符本辦法第6條第1款所列高職科別,惟持有食品相關乙丙級技術士證照(如:烘焙食品丙級),建議依據教育部「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報考「自學進修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下稱鑑定考試),凡通過考試並取得通過證書者,則認定具有本辦法第6條第1款所列科別之高職畢業同等資格。 

三、今(109)年度鑑定考試之相關資訊、歷屆考題及相關報名文件,可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查詢(路徑:首頁>為民服務窗口>學力鑑定考試簡介);另相關資訊已置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公告欄及本署網站(路徑:首頁>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業管理>10衛生管理人員宣導簡報(含Q&A))。

上述資訊轉知所屬會員,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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