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2月23日起各縣市衛生局停止核發「合法食品廠商證明」
日期:2016-07-22

FDA企字第1051200259A號函 
配合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廣電法)第34條修正,停止核發「合法食品廠商證明」。 

說明: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105年1月6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41號令修正公布廣電法第34條規定。 
二、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未規範食品或健康食品廣告內容須於刊播前取得核准之規定,故依上開廣電法第34條規定,得停止核發「合法食品廠商證明」。 
三、另,廠商倘有需取得其他證明文件之情事,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相關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Default.aspx?tabid=870&mid=3675&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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