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供應生食用食品應符合「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要求
日期:2016-09-29 主旨: 有關餐飲業如供應生食用食品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要求,惠請遵照辦理,以維護消費者飲食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9月19日FDA中字第1052850417號函辦理。
二、 生食未經充分加熱處理之牛肉,易造成大腸桿菌及寄生蟲等健康危害,為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業者應慎選食材來源,未標示可供生食者,應充分加熱煮熟再供民眾食用。
三、 業者供應之餐食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至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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