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6日草
中華民國106年9月9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經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

 

一、本簡則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2條及本會章程第24條設置各功能委員會。

二、功能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規劃並推動秘書處各組業務之相關事項及活動。
(二) 對協會有所衝擊新聞或臨時狀況之危機處理。
(三) 承辦理事會決議事項。
三、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執行各委員會專責事項。
四、各委員會置總召集一人、副召集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五、各委員會之總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委員會必需之費用、由本會在相關經費科目內支付。
六、各委員會依各組業務需求召開會議,並由總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總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七、本會理事會議對各組業務有疑慮時,由各功能委員會之總召集人說明工作執行情況,並列入會議紀錄。
八、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以理事會之決議為之。
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團體設有小組者其組織簡則得參照委員會組織簡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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