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
食安金讚獎 頒獎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7月30日制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6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5日修訂


一、宗旨:
                 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及肯定在我國從事食品相關領域,而對食品安全之發展及進步有卓越傑出及貢獻者,特訂定「食安金讚獎」頒獎辦法。
二、獎項介紹: 
      (一) 食品安全貢獻獎
                 於食品安全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深遠影響或卓越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二) 食品安全傑出獎
                1. 食安經營管理類:於實踐食品安全之經營與管理有傑出卓越表現之個人或團體。
                2. 食安推動教育類:於推動食品安全之政策、教育推廣食品安全有傑出卓越表現之個人或團體。
                3. 食安創新研究類:於食品之衛生安全、品質具有創新技術或研發有傑出卓越表現之個人或團體。
三、推薦辦法:
(一)被推薦者須具備本會會員會籍,並由本會會員2人以上推舉,於每年9月15日前寄送推薦書電子檔(附件一),向本會推薦。

(二)被推薦者須具備本會有效會員身分滿1年以上方得參獎。
(三)推薦者每屆限推薦1類。
(四)被推薦者或所屬企業應於5年內無影響社會觀瞻之食安或其他相關事件,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四、評審及名額辦法:
                (一) 食品安全貢獻獎,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即為得獎者。
                (二) 食品安全傑出獎,由本會設立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審議名單,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通過,即為得獎者。每屆各類頒獎至多2名為原則。
前向評審委員由本會理監事及非本會幹部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委員以5至7名為原則。
五、頒獎:本會於會員大會中頒獎。
六、表揚:當選者,由本會利用大眾傳播工具,向社會各界介紹,加以表揚。
七、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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