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作業場所衛生管理作業申請辦法
二、 評核對象:
(一) 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二) 受評之餐飲業,應具有以下資格:
1. 單一餐飲場所:
(1)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攤販、依法登記有案,且應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2) 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之單一餐飲場所。
2. 連鎖餐飲業:
(1) 所稱連鎖餐飲業者,係公司或商業登記使用相同之名義,或經由加盟
(2) 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
(3) 其營業項目或其他事項應與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符,具 7 家以上直營店鋪,且依法
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
(4) 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之連鎖餐飲場所。
(5) 本項僅針對連鎖餐飲業者單一場所。
3. 百貨公司或轉運站之美食街:
(1) 所稱百貨公司,係指從事在同一場所分部門零售服飾品、化粧品、家用器具及用品等多種商品,且分部門辦理結帳作業之行業者。
(2) 所稱轉運站,係指可由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業者參與營運,同時並與其它運具在路線、班次和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能夠方便、快速地完成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運行為之客運場站。
(3) 其美食街具 7 家以上店鋪,且依法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並應設有負責管理美食街食品
衛生之人員。
(4) 其他業者包括: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宴席餐廳、一般餐廳、自助餐廳 、學校 或 醫院附設餐廳 廚房、美食街之小型餐飲店、速食業、早餐店、大賣場或超商等零售通路 之即食熟食區、飲料冰品店及其他經各縣市衛生局認定者。
(5) 本項僅針對上述業者單一場所。
(三) 經中央核准之長照機構或單位之餐飲製作場所連鎖餐飲場所。
四、 申請文件:
(一) 上述相關業者,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會申請 評核
1.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 評核 申請表 (附件一 )、同意書 (附件二 )。
2. 管制小組名單(HACCP評核須 含 負責人或其授權人、衛生管理人員或 依類別之相關專技人
員 )。
(申請 GHP評核 業者請提出 至少三名小組成員 名單 )
3. 當 年度教育訓練至少 4小時之受訓證明 (管制小組成員、食品從 業人員 )。
4. 年度 食品從業人員 健康檢查 報告 。
5. 用水符合 飲用水水質 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
6. 效期內 產品責任險 證明 。
7. 病媒防治紀錄 (自行防治或委外施作 ) 。
8. 廚餘、廢油及廢棄物處理方式 (委外業者、畜牧場登記證、合約書等 ) 。
9. 效期內 單方食 品添加物許可證 ,複方 食品添加物 請提供非追不可平台登錄字號 或登錄碼。
10. 其他有利此 評核 之 證明 文件 (如 ISO、 TQF、其他政府輔導分級證明 書 )。
11. 業者檢附申請文件 向本會提出 評核 申請 ,經本會行政審查完成 並 通知業者 繳交 第一年 評核
費用 ,即正式受理案件 ;第二年、第三年追蹤查核費用 於與業者確認查 核日期後繳交 。
證書為 期 三年, 滿期後申請 評核 展延 ,並填具 評核 申請書 (附件一 )、同意書 (附件二 )。
(二) 有關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評核申請流程圖 如 附件 三 。
九、 追蹤查核與確認查核
(一) 追蹤查核為針對已通過本評核之業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每年至少執行一次,初次評核後之第一次追蹤評核查核日期不得逾該次評核日起 12個月;由本會派出食品衛生專家 1人次 ,就通過本會評核的食品業者加以抽查。
(二) 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原本級別時,查核委員得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予以確認改善後將追蹤查核結果報告繳交至秘書處 ;若改善後結果仍不符要求時,本會有權廢止該評核證書之有效性。
(三) 確認查核為針對 追蹤查核未通過者 或 有發生 重大食品衛生事件時,進行之查核工作,接受查核之業者須繳交確認查核費新臺幣 4,500元 (1人 /天 若查核結果仍不符要求或業者不同意查核者,本會有權廢止該評核證書之有效性。
(四) *經本會通過 評核的食品業者,若於證書有效期限內發生食安事件時 本會將暫停其證書之有效性,待事件釐清後,經本會秘書處確認再行恢復其證書效力。
(五) 經本會 評核 通過公布於本會網站之 食品相關業者在證書效期內 如仍 發生食安風暴等訴諸媒體報導可透過本會秘書處 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診斷輔導, 輔導費用另計。
十、 證書之廢止:
(一) 本會 評核 通過之 食品相關業者 在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事,經本會查證屬實,將予以公告廢止證書、除名,不再推薦 ;但被廢止者應 繳回證書。自證書廢止日起四十五日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二) 未辦理展延者。
(三) 未通過年度追蹤 查核之業者 。
(四) 確認查核仍未通過者。
(五) 食品業者 永久 停業。
(六) 通過本會 評核 之 食品業者 ,如經 年 度追蹤查核 發現缺失 經限期改善後仍未完全改善者。
(七) 產品之主要製造階段及包裝等步驟,委外代工者。
(八) 購買或使用未經管制之即食食品。
(九) 超過最大生產量生產或供應。
(十) 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十一) 半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食品中毒案件並經衛生局調查確定者。
(十二) 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應辦理變更登記而未登記者。
(十三) 其他重大缺失者。
十一、 證書之展延:
(一) 本會評核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到期前6個月得提出展延申請,並填妥申請書 (如附件一)、
同意書 (附件二 ),展延之 收費標準依 規定辦理。
(二) 請檢附 申請文件所列之表單資料。
(三) 原核發證書影本。
十二、 證書之變更:
通過本會評核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本會提出 評核 變更申請 (附件九)並向業者 酌收費用新臺幣 2,000元。
(一) 廠商名稱或地址變更:應備妥變更後之廠商登記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業者名稱或負責人變更:應備妥變更後之業者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管制小組成員未改變之證明文件 逕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二) 管制小組成 員異動超過二分之一:應備妥擬變更人員之聘書或證明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合格結業證書影本,逕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三) 生產量變更:同新案方式辦理,備妥新案申請相關文件, 重新向本會秘書處 提出申請。
(四) 經營型態改變或更換承包商或其他足以影響系統運作之變更:同新案方式辦理,備妥新案申請相關文件,重新向本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十三、 證書之補發
本評核證書有效日期內遺失者,得檢具本 評核申請書(附件一)及衛生評核證明補發申請單(附件十),逕向本會秘書處申請證書補發,新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
    檔案名稱 檔案下載
  • 評核申請表
    下載 Pdf 檔(附件一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評核申請表.pdf)
  • 評核同意書
    下載 Pdf 檔(附件二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評核同意書.pdf)
  • 評核申請流程圖
    下載 Pdf 檔(附件三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評核申請流程圖.pdf)
  • 現場評核程序
    下載 Pdf 檔(附件五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評核現場評核程序.pdf)
  • 食品作業場所變更申請書
    下載 Pdf 檔(附件十 衛生評核證明補發申請單.pdf)
  • 食品作業場所補發申請書
    下載 Pdf 檔(附件九 食品作業場所衛生評核變更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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