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至110年6月30日(進口日)乙事
日期:2020-12-24

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4555A號

主旨:有關延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至110年6月30日(進口日)乙事,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前以109年4月1日FDA食字第1091300896號函、同年6月23日FDA食字第1091301832號函及同年8月26日FDA食字第1091302509A號函知旨揭暫行措施在案(諒達)。

二、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證明文件者,應以正本(Original)為原則,且真實未經偽造或變造,先予敘明。

三、如確因疫情因素,無法於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時,及時提供證明文件正本(Original)或副本(Duplicated)者者,得依前揭函告,向本署申報與敘明理由,後補正本或副本。

四、如為經本署函告,得利用電子證明等方式,向本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免檢附紙本者,得免後補紙本證明。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