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及監事選舉辦法
日期:2025-04-21

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

理事及監事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7日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6日修訂

第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產生由本會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暨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二章第八條,理事、監事候選人及選舉人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1. 理事、監事候選人須於會員大會前6個月完成入會或續會會員程序及繳納會費。
  2. 理事、監事選舉人須於會員大會前3個月完成入會或續會會員程序及繳納會費。

第四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由正式會員採自由登記。現任理事、監事為下屆當然候選人。

第五條 理事、監事候選人參選登記表書寫方式如下:

一、候選人應確實完整填寫理事、監事候選人參選登記表,並擇一參選理事或監事職務,若參選登記表相關資料內容有不實者,願受無條件放棄第九屆理事及監事參選資格處分及自負法律責任。

二、參選登記表可採手寫或電子文書輸入方式填寫,若登記表欄位不敷填寫,請逕至本會官網公告自行下載「理事、監事候選人參選登記表」編輯欄位。

第六條 理、監事候選人參選登記應於本會公告日期內完成登記手續,經理監事會議審核通過後成為候選人,並依姓名筆劃登記排列候選人編號。收件日期以郵戳、系統時間為依據,逾期將不受理登記。

第七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應由理事會審定具選舉權之會員,並列入會議紀錄。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由理事會提名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九條 理事、監事選舉票,應蓋用本會圖記及常務監事印章後,始生效力,並由本會委託電腦劃卡公司製備選票,選舉事務由現任理監事主持。

第十條 理事、監事選舉投票方式如下:

一、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二、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三、被委託人依據委託人選舉資格,行使選舉權。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時,應在簽到簿上簽到,經與會員名冊核對無誤後領取出席證,具選舉投票資格之會員者則額外領取選票兌換券,大會宣布開始進行理監事改選活動時,具投票資格之會員者應主動掛示出席證,並依選票兌換券親自領取理事、監事選舉票。出席證及選票兌換券請妥善保管,遺失者概不補發。

第十二條 本次理事、監事選舉投票方式以電腦劃卡方式圈選候選人欄位,並在進行理事、監事選舉投票前由電腦劃卡公司之職員解說選舉劃卡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應設置投票匭,經常務監事檢查後,當場封閉;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選舉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理事、監事圈選名額:

理事圈選名額為最多15人,至少1人,超過以廢票計算。
監事圈選名額為最多5人,至少1人,超過以廢票計算。

第十四條 選舉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監票員報告主持人徵得監選員之同意,宣佈該選票全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及選舉工具者。

二、 所選人數超過定額者。

三、選舉票內夾寫其他文字或劃寫符號者。

四、選舉票撕破、折損、汙損等電子選票儀器無法判讀者。

五、其他顯有暗示作用者。

六、圈選處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七、圈選後經塗改者。

第十五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布選舉結果。

第十六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由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會同驗簽後,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

第十八條 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未出席或未當場表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大會當日下午進行理事及監事改選活動;由會議主席宣布當選名單後,所有理事及監事當選人應須參與出席該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議決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