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輸入水產品之源頭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要求「輸入水產品(排除0307章貝類產品已實施檢附合捕撈/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者) ,如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日期:2018-10-19

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規劃要求輸入旨揭水產品,如輸入供作食品用途,輸入時應檢附輸出國官方出具註明有可供食品用途及符合輸出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受理食品輸入查驗。

二、本案如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發文日之次日起60天內來函陳述意見或洽詢r98641006@fda. gov. tw,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及函告。

公布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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