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以衛授食字第 1071302170號公告廢止,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日期:2018-08-22

一、旨揭規定廢止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衛授食字第1061303375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二、旨揭公告請至行政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https://goo.gl/6HZM4D)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https://goo.gl/5UAhCk)自行下載。

公布單位: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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