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
日期:2019-06-17

衛生福利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FDA風字第1081103233號


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如附件。

說明:

一、因應108年6月4日公告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配合修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修訂重點如下:

(一)驗證證明書效期由2年改為3年。

(二)因應證明書效期延長,追蹤查驗區間由效期起算第9至15個月改為第9至22個月。

(三)「定期追蹤查驗」與「不定期追蹤查驗」之文字酌修為「追蹤查驗」與「不事前通知之追蹤查驗」。

(四)新增見證評鑑相關程序。

(五)詳述合併驗證條件及規定。

(六)新增驗證機構應給予未通過驗證之申請者陳述意見之規定。

(七)新增自願性驗證之廢止規定。

(八)修訂驗證證明書之驗證範圍表示方式。

(九)新增繳費及印製證明書之期限。

(十)新增驗證範圍增項規定。

(十一)驗證申請書之申請驗證範圍欄位依食安法第8條第2項規定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類別及規模修訂。

(十二)新增食品業者回復缺失改善報告應包含原因分析及預防再發措施。

二、案內作業程序請至食藥署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料」網頁下載。

三、食藥署將於108年底前辦理食品第二級品管驗證之業者說明會,針對案內作業程序進行詳細說明,屆時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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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完整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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