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日期:2019-06-28

衛生福利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081201834 號
附件:
廢止「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  
          之認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