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售包裝食品標示甜味宣稱規定,請多加注意
日期:2019-09-25

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1959號
 

    有關市售包裝食品標示甜味宣稱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考量消費者選購食品時,將產品標示之甜味宣稱,視為糖含量高低之參考,倘產品不符合「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之「微糖」、「無糖」等宣稱,其標示「微甜」、「無甜」等字樣,依當前科學知識,其驗證仍有未逮處,致有易生誤解之情事。

    該署自110年7月1日起,市售包裝產品(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應依上開規定標示,否則認屬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第45條及第52條處分。

相關規定可至該署網站首頁「本署公告」(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12187)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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