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工作,食品從業人員及販售、儲存食品應配合事項
日期:2020-03-13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衛授食字第10920021784號
為配合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工作,食品從業人員應依說明段辦理,以維護民眾及工作人員健康。
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附表2第1點第4款、第9條附表3第7點及第17條規定。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工作,食品從業人員及販售、儲存食品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食品從業人員應遵行事項:
(一)食品從業人員為與食品接觸且會影響衛生安全之人員,請配戴一般口罩。
(二)依正確步驟「濕、洗、刷、搓、沖、乾」洗手,減少觸摸眼鼻口。
(三)如有發燒、咳嗽及呼吸急促等症狀,請撥打防疫專線「1922」協助就醫。
二、販售、儲存食品應遵行事項:
(一)食品販售、儲存應覆蓋或包裝。
(二)避免由消費者隨意試吃,阻絕口沫對食品之汙染。
三、如查有未依規定者,將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複查不符規定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