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轉知】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
日期:2020-04-06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91300896號

有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而致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延遲抵達事之暫行措施乙事,請查照。

一、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辦理。

二、經公告輸入食品應檢附證明文件者,應以正本為原則,惟如確因疫情因素,無法於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時及時提供證明文件正本,得於「產品資料表」及本署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及其他申報資訊」欄位,依檢附文件性質選取「檢附文件類別」,並勾選「其他」欄位,並且於其後填寫未附正本之理由及敘明正本後補(範例如附件),經本署食品輸入查驗合格後,核發輸入許可通知。

三、本暫行措施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進口日),本署得視疫情發展而修改、提前或延後。

四、採暫行措施者,應依說明二補送正本文件,未補交者,將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涉及同法第47條申報不實,逐案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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