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令:修正「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4條、第12條條文
日期:2020-06-04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1134號

修正「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
 
部  長 陳時中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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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設置辦法第四條、第十二條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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