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0條條文
日期: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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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1193號
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附修正「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
部 長 陳時中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衛生、營養、分子生物、醫學、毒理、農業、法律等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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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改造食品諮議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十條修 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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