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令: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自109年5月14日生效
日期: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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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FDA北字第1092001805號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生效。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八點
署 長 吳秀梅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輸入產品辦理具結先行放行之作業如下:
(一) 併成一批申請查驗之活、生鮮或冷藏水產品,與抽中項次之相同產品均以具結先行放行處理。
(二) 活、生鮮或冷藏水產品以外產品,同批產品全數以具結先行放行處理。
(三) 具結先行放行產品之存置地點,以二處為限。
(四) 報驗義務人具結先行放行之存置地點,須為該報驗義務人於非登不可平台中登錄之倉儲或存放地點。
(五) 活體水產品需拆箱保管,或暫存於水池保管者,報驗義務人申請具結先行放行時應同時檢附具結保管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