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工作,食品從業人員應依規配戴口罩
日期:2020-02-11
為配合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疫工作,食品從業人員應應規配戴口罩,以維護民眾及工作人員健康
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工作時,應穿戴整齊之工作衣帽(鞋),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
二、配合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防疫工作,請食品從業人員配合下列事項:
(一)請食品從業人員依規配戴口罩,如查有未依規定者,將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複查不符規定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緩。
(二)如食品從業人員自中國大陸(特別是武漢地區)返台14天,若有發燒(耳溫大於等於38°C)、呼吸困難或咳嗽症狀者,請撥打防疫專線『1922』或台中市衛生局防疫值班電話0928-912578,由台中市衛生局安排就醫。
(三)無相關症狀旅遊史或居住史,僅有發燒、咳嗽及呼吸急促等症狀者,則請自行就醫後在家休息,不要到公共場所;若有必要外出時,請務必戴口罩,並妥善處理口鼻分泌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