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
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2年09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9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9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3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9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9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5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9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九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8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十次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2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十一次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簡稱:HACCP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因應國際趨勢在食品貿易往來之安全要求日與漸增,而國際食品安全委員會對食品衛生一般原則,建議達成食品安全必須採用危害分析及重要管制點制度(HACCP)。本會配合政府推廣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及提昇食品產業製程品質安全之角色。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所在地區,並得報經內政部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上的政策,推廣及宣導此一管理系統於食品產業及消費者對其認知。
二、 協助食品製造業提昇其製程在衛生安全及品質使其滿足消費者之需求。
三、 把關消費者吃的安全,使消費者在飲食方面的選擇多樣化且無安全顧慮。
四、 辦理食品產業驗證技術輔導及專業知能之教育訓練課程。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從事食品業、服務、教學、在學或研究、衛生機關及對食品衛生相關之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食品相關行業或公私立機構,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3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相關支援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四、 永久會員:凡具有普通會員之資格,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納10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五、 論文競賽獲獎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個人會員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論文競賽獲獎學生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使成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 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於理監事選舉日前三個月以上成為正式會員(會員代表)者有表決權、 選舉權與罷免權。於前述選舉日前六個月以上成為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被選舉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
第 十三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逾期二年未繳會費者,經通知二次未補繳者,視同喪失會員資格。一旦經協會認定退會之會員,後續欲加入協會,則須重新繳納入會費。贊助會員無前項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一、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二、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 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候選人資格須入會滿六個月以上之正式會員。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二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五 條
(一) 歷任理事長為榮譽理事長,不再任為協會理監事之職。
(二)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任產官學界素有仰望者為顧問。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請求召開之比例改為十分之一以上。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 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 費:個 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 員新台幣 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新進會員該年入會月份一月至六月份者,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10,000  元;入會月份七月至十二月份者,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5,000 元;隔年一月起,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具學生身份者新台幣  500 元),團體會員新台幣 10,000 元,會員有效日期依會計年度計算之,自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10,000元,團體永久會員新台幣 100,000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委託收益。
五、 基金及其孳息。
六、 其他收入。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 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經本會 92 年 9 月 21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 92 年 12 月台內社字第 0920044081 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第一次修正經本會97年11月29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 過。( 報經內政部 97 年 12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 0970211550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第二次修正經本會 98 年 10 月 17 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 99 年 7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0990148108 號函准予備查-第 7 及 30 條)。 
( 報經內政部 99 年 8 月 31 日台內社字第 0990177829 號函准予備查-第 24 條)。
本章程第三次修正經本會 100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 101 年 2 月 02 日台內社字第 1010087356 號函准予備查-第 15、 17 及 22 條)。
本章程第四次修正經本會103年12月13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第五次修正經本會104年12月19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本章程第六次修正 經本會 105 年 11 月 19 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 報經內政部 105 年 12 月13 日台內團字第 1050088930 號函准予備查-第 22 及 24 條)。 
本章程第七次修正經本會 106年 11 月 25 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年12月28日台內團字第1060089627號函准予備查-第4、7、8及15條)
本章程第八次修正經本會107年11月17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8年1月18日台內團字1080002501號函准予備查-第7、13、14(原第13條)、17(原第16條)、18(原第17條)、21(原第20條)、31(原第30條)條】
本章程第九次修正經本會108年11月9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內團字1080074345號函准予備查-第15、18、23、26條1節】
本章程第十次修正經本會109年11月28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10年1月11日台內團字1090070677號函准予備查-第7條1、2、3、4節、第11、12、13、19、23、25條】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