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6日草中華民國106年9月9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4月17日經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經第九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4條規定訂定。
二、 本會各區設置如下:
   (1)北區: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9號2樓。
   (2)桃竹區: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號(萬能科技大學餐旅管理系實習旅館)。
   (3)中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246號3樓。
   (4)雲嘉南區:臺南市永康區大橋二街24號7樓之1。
   (5)高屏區: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9樓(義守大學推廣中心)。
   (6)台東區:臺東市正氣北路889號。
   (7)花蓮區:花蓮縣吉安鄉建昌路40號。
三、各區設處長一人,其任用由理事長提名,秘書處提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生效,任期同當屆理監事,得續聘之。
四、 各區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會秘書處辦理會員服務工作、該區教育訓練班、政府專案計畫及其他交辦之工作項目推動。
(二)配合本會秘書處交辦各式會議及活動之協助相關工作事宜。
五、 各區受本會之指揮監督,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六、 各區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七、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八、 本簡則經總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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