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07月30日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5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得獎人聯誼會(以下簡稱得獎人聯誼會)。

第二條 得獎人聯誼會宗旨如下:

協助社團法人中華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總會)積極推動我國食品安全之發展。

增進聯誼會會員間有關食品安全、技術開發及經營管理等經驗之交流及聯誼。

透過聯誼會會員傳播、交換工廠管理及加工技術之實務經驗與知識,回饋總會。

 

第二章會員

第三條 凡經總會選拔誕生之歷屆得獎人,得申請為得獎人聯誼會會員。

第四條 得獎人聯誼會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遵守得獎人聯誼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按期繳納總會常年會費之義務。

(三) 參加得獎人聯誼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三章組織

第五條 得獎人聯誼會設會長一人,必要時得增設秘書一員(無給職)。每年配合總會舉辦會員大會及食安之夜,視需要辦理聯誼,並事前通知各會員。

第六條 會長任期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由聯誼會成員互選推薦,經理監事通過後由理事長指派任命,以一任為限。

 

第四章經費

第七條 得獎人聯誼會經費以下列來源:

(一)聚餐費。

(二)自由捐贈。

(三)其他收入。

第八條 得獎人聯誼會會計年度定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條 每年財務需造具收支明細表,提總會理監事會核備,並於會長任期屆滿時編製移交清冊辦妥移交。

第十條 每屆剩餘款項於會長卸任時繳回總會。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總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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