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食品混裝來自中國原料產品之原產地標示說明
日期: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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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8日衛授食字第1089008791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08年3月15日陸法字第1089901870號函及108年2月1日陸法字第1080400072號函辦理。

二、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不論輸入或國內製造之包裝食品,皆應於包裝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原產地(國)。

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所稱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另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另依同法第28條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三、有關大陸委員會函文表示,略以:「民眾反映某公司販售之『海帶芽(蘑菇)』,產地標示為『中國,台灣』,此標示方式類同於『中國臺灣』,易造成民眾誤解臺灣製造,產地卻標示為『中國臺灣』。」,為避免造成民眾誤解或衍生政治爭議,轉知會員,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發布之原產地標示問答集(Q&A),辦理原產地標示。

四、產品內容物原產地倘確實來自台灣及中國,且其原產地(國)之標示符合依內容物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者,標示方式可以內容物及原產地併列,如「原料1(中國)、原料2(台灣)」或「原料1(台灣)、原料2(中國)」,或內容物及產地分列,如「中國、台灣」或「台灣、中國」,避免使消費者誤解為「中國台灣」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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