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生效
日期:2020-02-1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081302504號
為強化輸入乳製品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今(2/5)日發布訂定「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並自今(109)年5月1日施行。
食藥署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條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已實施輸入乳製品系統性查核,今食藥署再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訂定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之食品輸入管理措施(附件),以強化輸入乳製品源頭管理及確保輸入乳製品食品安全衛生。
本項新措施實施範圍為HS Codes 0401、0402、0403、0404、0405、0406及9806項下且以0401、0402及0403管理之乳製品(輸入規定為F01或F02),包括鮮乳、保久乳、優格、乾酪、乳粉、奶油及煉乳等產品,107年各國輸臺總量約200,169公噸(附表)。
食藥署自107年初,即透過WTO/SPS通知WTO各會員國,且透過我國駐外單位通知各國主管機關並要求提供符合新措施規定之官方證明文件樣張,以利輸出國主管機關、出口業者預先準備,以及請各國主管機關未來應配合我國新措施;食藥署亦通知我國食品輸入業者及各相關公協會,自今(109)年5月1日實施新措施後,准予輸臺之乳製品必須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輸入查驗合格產品始得輸入我國。
附「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相關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5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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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乳製品供食品用途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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